海南拟规定宅基地不超175平/户 建房免设计费
来源:琼海房产热线 点击:1711次 时间:2013-11-29 09:31:00
摘要:在昨天召开的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提交审议,海南省拟以立法形式推进特色风情小镇、村镇新型社区、文明生态村镇和特色旅游村镇建设,鼓励社会上的单位和个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民自建房行为提出了较为清晰的规范。
在昨天召开的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提交审议,海南省拟以立法形式推进特色风情小镇、村镇新型社区、文明生态村镇和特色旅游村镇建设,鼓励社会上的单位和个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民自建房行为提出了较为清晰的规范。
村庄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
条例草案提出,村镇规划包括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村庄规划为10至20年。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但在报**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不同地域民居和民族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建筑工程设计图集,引导村民自主选用,并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提供合同示范文本,供其选择使用。
村民自建低层住宅,由村民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派人提供帮助和指导。
一户宅基地不得超175平方米
草案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负责房屋登记,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及时办理村镇房屋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草案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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